第四十六条
1. 任何国家可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之后的任何时间通知秘书长, 声明本《公约》将适用于该国负责其外交关系的所有领土或部分领土。本《公约》将于秘书长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
天后,或于本《公约》对提送通知书的国家发生效力之日起――时间在后的日期为准――适用于通知书中指明的领土。
2. 依本条第1 款发表声明的任何国家,可在之后的任何时间通知秘书长,声明本《公约》不再适用于通知书中所指的领土,本《公约》应于秘书长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 年后停止适用于该领土。
3. 依本条第1 款提交通知书的国家,应将根据本《公约》附件三为有关领土内登记的车辆所选定的进入国际交通时须显示的国别标志通知秘书长。任何国家可在之后再度通知秘书长,改变原先选定的国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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