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十 一 条 。 发生事故时的行为
1. 在不影响国内法有关救助伤员义务规定的条件下,交通事故中所有有关的驾驶人或其他道路使用人须:
(a) 在不造成另一起交通危险的情况下尽可能立即停车;
(b) 尽量在肇事地点确保交通安全,如事故中有人死亡或重伤,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保护事故现场,包括防止对确定责任可能有用的痕迹消失;
(c) 如与事故有关的其他人提出要求,向其告知身份;
(d) 如事故造成伤亡,即行报警并留守或返回事故现场,等候警察到场,除非得到警察准许离开,或必须照顾伤员,或本人必须接受救护,否则不得离开。
2. 缔约国或其行政分区在未造成严重伤害和有关人等并未要求报警的情况下,可根据国内法不强制执行本条第1 款(d)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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