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条。 标志和信号
本《公约》缔约国但非与本《公约》同日于维也纳开放供签署的《路标和信号公约》缔约国承诺:
(a) 其境内的所有道路标志、交通信号灯和道路标线应构成一个统一的系统,其设计和位置应易于辨认;
(b) 标志的种类,应有数量限制,标志只应安放在认为必要的地点;
(c) 危险警告标志应安放在离障碍物足够远的地点, 使驾驶人得到充分警告;
(d) 禁止:
(一) 在标志、标志支架或任何其他交通管制装置附着任何与此类标志或装置用途无关之物;但如果缔约国或其行政分区准许非盈利社团安装指示标志,可允许该社团之徽记出现在标志或其支架上,但不得影响标志的视线;
(二) 安装任何可能与标志或其他交通管制装置相混淆、使其不易看到或发挥作用,或可能使道路使用人目眩或分散注意力,以致妨碍交通安全之任何告示牌、通知、标记或装置;
(三) 在人行道或路边安放可能对行人,特别是老年人和残疾人,造成不必要的、妨碍行动的装置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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