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约》的原文为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各文本同一作准,合订为一本, 由联合国秘书长保存。秘书长应将《公约》的正式副本分送《公约》第四十五条 第1 款所指的所有国家。 为此下列署名之全权代表各秉本国政府之正式授权, 谨签字于本《公约》,以昭信守。 公元一千九百六十八年十一月八日订于维也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