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凡进入国际交通的汽车,均须在车头和车尾显示登记号牌,但摩托车只须在车尾显示登记号牌。 2. 凡登记的挂车进入国际交通,均须在尾部显示登记号牌。在汽车牵引一部或多部挂车时,该挂车或最后一辆挂车如未登记,应显示牵引车的登记号牌。 3. 本条所指登记号牌的构成及显示方式,应符合本《公约》附件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