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任何车辆的驾驶人均不得突然刹车,除非因安全原因确有必要。 2. 任何驾驶人如欲明显减速,除非其减速是对迫近的危险作出反应,否则必须首先确定,他这样做不会对其他驾驶人造成危险或不应有的不便。除非已经确定身后没有尾随车辆,或任何后方行车距离尚远,否则驾驶人应作出适当手示,对其意图发出明确而及时的警告。但如果减速警告是由本《公约》附件五第31 段所指的车辆停车灯发出,则不适用本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