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六条。 改变方向
1. 在向右或向左转弯进入另一道路或路旁房舍或场地之前,驾驶人在不影响本《公约》第七条第1 款和第十四条规定的前提下:
(a) 如欲在顺行方向一侧转出,应尽量紧靠顺行方向车行道之边缘,并尽量作紧转弯;
(b) 如欲在另一侧转出,在不违反缔约国或其行政分区为自行车和轻便摩托车改变方向所颁布的其他规定――如分两步穿过交叉路口――的条件下,在双向车行道上,应尽量靠近车行道的中线行驶;在单向车行道上,应尽量靠近逆行方向之一侧行驶,又如欲转入另一双向道路,则应在该条道路之车行道顺行方向一侧转入。
2. 在不影响本《公约》第二十一条有关行人规定的条件下,驾驶人在改变方向时,应让其他道路使用人通过车行道或他准备离开的同一道路上的其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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