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四条 。 关于驾驶动作的一般规定
1. 凡驾驶人在采取动作之前,如离开或进入一行停泊的车辆、在车行道上向左或向右移动、向左或向右转入另一道路或路边的房舍或场地,必须顾及其他道路使用人的位置、方向和速度,首先确定他这样做不会对其前、后,或将要超过他的其他道路使用人造成危险。
2. 任何驾驶人在准备调头或倒车之前,必须确定此项动作不致对其他道路使用人造成危险或妨碍。
3. 在转弯或作有横向移动的动作之前,驾驶人须对其意图发出明确和充分的警告,如使用车上的转向灯,否则应尽可能用适当手势。转向灯所发出的警告应在动作的整个过程中持续发出,动作完成后即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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