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二条 。对面会车
1. 对面会车时,驾驶人应在横向留有充分空间,必要时靠近顺行方向车行道的边缘。如在采取此项动作时驾驶人发现前方有障碍物或其他道路使用人,即应减速慢行,必要时停车,让对面的道路使用人通过。
2. 在山路和具有类似山路特征的坡道上,对面来车很难或无法通过的情况下,下行车辆之驾驶人应移至路侧,以便让任何上行车辆通过。但如果使车辆能够向路边停靠的路侧停车带的设置在顾及车辆速度和位置的前提下可使上行车辆向路侧停靠,且上行车辆进入路侧停车带后即无须任何车辆倒车,则不受上述限制。在交会之两车必须有一辆倒车方可错车时,应由下行车辆之驾驶人采取倒车动作,除非上行车辆之驾驶人倒车显然更为方便。但缔约国或其行政分区可为某些车辆或某些道路或路段规定不同于本款规定的特别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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