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六。 国内驾驶证
(新附件从2011 年3 月29 日开始适用(见新的第四十三条))
1. 国内驾驶证须采用证件形式。
2. 驾驶证可为塑料或纸制。塑料证的推荐尺寸是54×86 毫米。驾驶证建议为粉色;项目的字体和位置由国内法根据第6 段和第7 段的规定确定。
3. 驾驶证正面为签发驾驶证国家国语书写的“驾驶证”,以及签发驾驶证国家的国名和/或识别标志。
4. 驾驶证必须按以下编号列出相应资料:
1 姓;
2 名;
3 出生日期和地点;
4.(a) 签发日期;
4.(b)失效日期;
4.(c) 驾驶证签发机关名称或印章;
5 驾驶证号码;
6 持照人照片;
7 持照人签字;
9 驾驶证允许驾驶的车辆类别(分类);
12 每类(分类)车辆以代码表示的补充信息或限制。
5. 如国内法还规定填写其他资料,应按下列编号填入驾驶证:
4.(d)第4 段第
5 项之外的登记识别号码;
8 常住地;
10 每一类(分类)车辆驾驶许可的签发日期;
11 每一类(分类)车辆驾驶许可的截止日期;
13 在常住地国变更的情况下,登记所需的资料;
14 登记所需的资料或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资料。
6. 驾驶证中的全部项目须采用拉丁文印刷体。如使用其他字体,须用拉丁字母注音。
7. 第4 段和第5 段中编号1 至7 项的资料,最好放在驾驶证的同一面上。第4 段和第5 段中编号8 至14 号的其他资料,摆放位置由国内法作出规定。国内法还可在驾驶证上划定位置,用于电子储存的资料。
8. 驾驶证额定驾驶的车辆类别如下:
A. 摩托车;
B. 最大允许质量不超过3,500 千克且除驾驶座外不超过8 座的非A 类汽车;带挂车的B 类汽车,挂车最大允许质量不超过750 千克;带挂车的B 类汽车,挂车最大允许质量超过750
千克但不超过汽车空车质量,且车辆组合的合计最大允许质量不超过3,500 千克;
C. 最大允许质量超过3,500 千克的非D类汽车;或带挂车的C 类汽车,但挂车最大允许质量不超过750 千克;
D. 除驾驶座外超过8 座的载客汽车;或带挂车的D 类汽车,挂车最大允许质量不超过750 千克;
BE. 带挂车的B 类汽车,挂车最大允许质量超过750 千克并超过汽车的整备质量;或带挂车的B 类汽车,挂车最大允许质量超过750 千克,且车辆组合的合计最大允许质量超过3,500
千克;
CE. 带挂车的C 类汽车,挂车最大允许质量超过750 千克;
DE. 带挂车的D 类汽车,挂车最大允许质量超过750 千克。
9. 在A、B、C、CE、D 和DE 各类下,国内法可列入驾驶证允许操作的下述车辆分类:
A1. 汽缸容积不超过125 立方厘米、动力不超过11 千瓦的摩托车(轻型摩托车);
B1. 三轮和四轮汽车;
C1. 最大允许质量超过3,500 千克但不超过7500 千克的非D 类汽车;或带挂车的C1 分类汽车,但挂车最大允许质量不超过750 千克;
D1. 除驾座外超过8 座但不超过16 座的载客车;或带挂车的D1 分类汽车,挂车最大允许质量不超过750 千克;
C1E 带挂车的C1分类汽车,挂车最大允许质量超过750 千克但不超过汽车整备质量,且车辆组合的合并最大允许质量不超过12,000 千克;
D1E 带挂车的D1 分类非载客汽车,挂车最大允许质量超过750 千克但不超过汽车整备质量,且车辆组合的合并最大允许质量不超过12,000 千克。
10. 国内法可列入上述之外的车辆类别和分类别。这些类别和分类别的标志,不应与《公约》所使用的指定车辆类别和分类别的符号相似;并应使用另一种字体。 11. 驾驶证适用的车辆类别(分类别)应以下表中的图形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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