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缔约国应在附件六的新规定生效至迟5 年后,根据新的规定签发国内驾驶证。根据较早的本《公约》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附件六的规定,在该阶段截止日期之前签发的国内驾驶证,在其有效期内仍应予以承认。 2. 缔约国应在附件七的新规定生效至迟5 年后签发国际驾驶证。依此前本《公约》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附件七的规定签发的国际驾驶证,在该阶段截止日期之前,根据第四十一条第3 款的规定,应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