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本《公约》依第四十七条第1 款生效之日起10 年内,进入国际交通的挂车不论其允许最大质量如何,即使没有登记,也应享有本《公约》各项规定之便利。 2. 登记证应在《公约》生效之日起5 年内符合对第三十五条第1 款修正案的规定。在这段时间里颁发的登记证,在登记证上注明的失效期之前,应予相互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