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八 条。 驾驶人或驾驭人
1. 凡行驶的车辆或车辆组合必须有一名驾驶人。
2. 建议国内法做出规定,驮负、牵引或骑乘之牲口,以及单独或成群之牲畜(除在入口处标明之特别区域外),均应有驾驭人。
3. 凡驾驶人均需具备必须的身体和智力能力,以及驾驶车辆之健全身体及精神状态。
4. 凡机动车辆驾驶人均应具备驾驶车辆所必须的知识和技能,但此项规定不应禁止学习驾驶的人依照国内法的规定学习驾驶。
5. 凡驾驶人或驾驭人应随时能够控制其车辆或驾驭的牲口。
6. 车辆驾驶人应始终尽量减少一切非驾驶动作。国内法应对车辆驾驶人使用电话做出规定。法律应禁止在任何情况下汽车或轻便摩托车的驾驶人在车辆行进中使用手提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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