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 条。 免 除
1. 车辆使用特别灯光和声响警告装置警告其驶近时,所有道路使用人均应避让,必要时停止行驶,以便该车通过车行道。
2. 国内法可作出规定,优先车辆的驾驶人在使用该车的特别警告装置发出该车行进的警告时,在不对其他道路使用人造成危险的条件下,无须遵守本第二章除
第六条 第2
款之外的全部或任何规定。
3. 国内法可决定,道路修筑或养护工人,包括该项工作所用设备的驾驶人,在采取必要提防措施的前提下,在何种范围内工作时无须按本《公约》第二章之规定行事。
4. 为超过或通过在道路上工作的本条第3 款所指的设备,其他车辆的驾驶人在必要范围内,并在充分小心注意的条件下,可不受本《公约》第十一条 和
第十二条 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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