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轨道占用车行道的情况下,所有道路使用人在电车或其他有轨车辆驶近时,均应尽快离开轨道,让轨道车辆通过。 2. 缔约国或其行政分区可对轨道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以及与轨道车辆的会车或超车, 采用不同于本章规定的特殊规则。但缔约国或其行政分区不得采用与本《公约》第十八条 第 7 款规定相抵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