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十五 条。 高速公路和类似道路
1. 在高速公路上,以及如国内法有此规定,在高速公路的专用上下匝道上:
(a)
行人、牲畜、自行车、不视为摩托车的轻便摩托车,汽车及其挂车以外的所有其他车辆,以及在平坦道路上设计时速不能达到国内法规定速度的汽车或汽车挂车,禁止使用上述道路;
(b) 禁止驾驶人:
(一) 在标明停车处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或停车;如被迫停车,
驾驶人应尽量将车辆移至车行道之外,并移出平齐路肩,如无法做到,应立即在较远处发出有车在此的信号,及时向驶近的驾驶人发出警告;
(二) 调头、倒车,以及驶入中央分道带,包括连接两条车行道之间的跨道。
2. 将要进入高速公路的驾驶人应给已在高速路上行驶的车辆让路。如有加速道,应使用加速道。
3. 离开高速公路的驾驶人应适时驶入高速公路出口方向的车道,如有减速车道,应及早驶入减速道。
4. 对适用本条第1、第2 和第3 款而言,其他专供汽车交通使用的道路,以适当路标标示,且与沿路之房舍及用地无出入通道,也应视为高速公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