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行人规则
1. 除车行道上行人交通有危险或妨碍车辆交通的情况外,缔约国或其行政分区可自行决定不执行本条之规定。
2. 如果在车行道之侧设有人行道(便道),或供行人使用的边道,行人应使用这部分路面。但如果行人充分小心注意:
(a) 推拉或负担笨重物件的行人,如果在人行道或边道上行走可能严重妨碍其他行人,可使用车行道;
(b) 由一人带领或排成行列的行人队伍,可在车行道上行走。
3. 如果无法使用人行道(边道)或便道,或没有设置此种道路,行人可在车行道上行走;在有自行车道和交通密度许可的情况下,行人可在自行车道上行走,但在使用自行车道时,不得妨碍自行车或轻便摩托车的交通。
4. 行人依照本条第2 和第3 款在车行道上行走,应尽可能靠近车行道边缘。
5. 建议国内法作出如下规定:行人在车行道上行走,应取逆行方向一侧,除非这样做会给他们造成危险。然而,推自行车、轻便摩托车或摩托车的行人,以及由一人带领或排成行列的行人队伍,
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靠车行道顺行方向一侧行走。在车行道上行走的行人,在晚间或视线不佳的情况下,以及日间车辆交通密度较大有此需要时,除非排成行列,否则应尽可能单行行走。
6. (a) 行人在横穿车行道前务必小心注意,方可步入车行道,在附近有人行横道时,应使用人行横道;
(b) 在有路标标示或车行道上标线划出的人行横道上横穿车行道:
(一) 如果人行横道装有对行人的信号灯,行人应遵守信号灯所发出的指示;
(二) 如果人行横道未装有对行人的信号灯,但车辆交通由交通信号灯或交通勤务人员指挥,则行人在交通信号灯或交通勤务人员所给的信号表明车辆可以继续前进时,不得步入车行道;
(三) 在 其他人行横道上, 行人必须在考虑到驶近车辆的距离和速度后,方可步入车行道。
(c) 行人在车行道口上以路标标示或车行道标线划出人行横道的以外地点穿越车行道时,必须首先确定穿越车行道不会妨碍车辆交通,方可步入车行道。
(d) 行人一旦开始穿越车行道,不得走不必要之远路,也不得在车行道上无故徘徊或逗留。
7. 但缔约国或其行政分区可对行人穿越车行道制定更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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