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九条。 平交道口
道路使用人在行进及通过平交道口时应格外小心注意。尤其:
(a) 任何车辆的驾驶人均应以适中速度行驶;
(b) 除必须遵守灯光信号或声响信号所发出的停车指示外,任何道路使用人均不得进入已经或正在置放横跨道路的护栏或半护栏、或正在开启半护栏的平交道口;
(c) 凡平交道口未设置栅栏、半栅栏或信号灯,任何道路使用人必须确定无轨道车辆驶近,方可进入平交道口;
(d) 任何驾驶人在进入平交道口之前必须首先确定,他不会被迫在平交道口停车;
(e) 任何道路使用人在通过平交道口时不得逗留;如车辆被迫停止,驾驶人应尽量设法将其移开轨道,如无法做到,应立即想尽一切办法,确保轨道车辆的驾驶人及时得到危险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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