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八条。 交叉路口和让行义务
1. 任何驾驶人在接近交叉路口时,均应根据实地情况,格外小心注意。车辆驾驶人尤其应调节行车速度,以便能够及时停车,让有优先通行权的车辆通过。
2. 任何驾驶人从小路或泥土路驶出,在进入非小路或泥土路的另一道路时,应向在该路上行驶的车辆让路。对本条而言,“小路”或“泥土路”的定义,可由国内法作出规定。
3. 任何驾驶人从沿路房舍或场地驶入道路时,应向在该路上行驶的车辆让路。
4. 在不违反本条第7 款规定的条件下:
(a) 在车辆靠右行驶的国家,车辆驾驶人在非本条第2 款和本《公约》第二十五条第2 和第4 款所指的交叉路口,应向其右侧驶来的车辆让路;
(b) 境内车辆靠左行驶的缔约国或其行政分区,可自行制定交叉路口优先通行权的规则。
5. 尽管交通信号灯允许通过,但如果因交通密度过大,驾驶人很可能不得不在交叉路中间停车,因而妨碍或阻止横向交通,在此情况下驾驶人不应进入交叉路口。
6. 驾驶人如已进入由交通信号灯管制的交叉路口,可无需等待其前进方向的道路放行,即驶离交叉路口,但这样做不得妨碍向放行方向行驶的其他道路使用人行车。
7. 非轨道行驶的车辆驾驶人应向有轨车辆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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