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国 内法作出规定, 在建筑密集区,为了便利定班公共交通车辆的行驶,其他车辆的驾驶人在不违反本《公约》第十七条第1 款规定的条件下,应减速慢行,必要时应当停车,以便公共交通车辆能够采取离开标明车站的动作。缔约国或其行政分区在这方面制定的规定,丝毫不影响公共交通车辆的驾驶人应负的责任,在用转向器发出准备离站的警示后,务必小心注意,以免有发生意外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