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三。 国际交通汽车和挂车的识别标志
1. 本《公约》第三十七条
所指的识别标志由1 至3 个大写拉丁文字母组成。
2. 如识别标志显示于登记牌照之外,须符合下述条件:
(a) 字母高度不少于0.08 米,笔划宽度不少于0.01 米,白底黑字,椭圆型,长轴横向。白底可使用逆反射涂料;
(b) 如识别标志仅由1 个字母组成,椭圆型长轴可竖立;
(c) 加装识别标志不得混淆或妨碍辨认登记号码;
(d) 在摩托车及其挂车上,椭圆型轴线的规格至少0.175 米和0.115 米。在其他汽车及其挂车上,椭圆型轴线的规格如下:
(一) 如识别标志由3 个字母组成,则至少0.24 米和0.145 米;
(二) 如识别标志由3 个以下字母组成,则至少0.175 米和0.115 米。
3. 如识别标志位于登记牌照内,须符合下述条件:
(a) 如登记号牌为0.11 米,字母高度至少0.02 米;
(b) (一) 登记国识别标志可附加国旗、国徽或该国所属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徽章,标志须显示于车尾登记号牌左端或右端;如数字排成双行,最好置于号牌左部或左上角。
(二) 除识别标志之外,如登记号牌还包括非数字符号和/或旗帜和/或区域或本地之徽章,则登记国识别标志必须置于号牌最左端;
(c) 附加于登记国识别标志的国旗或国徽,不得有碍辨认识别标志,最好放在其上方;
(d) 登记国识别标志须位于易辨认之处,不得混淆或妨碍辨认登记号码。因此,识别标志须至少颜色不同于登记号码,或底色不同于登记号码底色,或与登记号码明显分开,如使用分隔线;
(e) 摩托车及其挂车的登记号牌,和/或双行排列的登记号牌,可适当修改识别标志字母的字体规格,以及(在适用情况下)登记国国旗或国徽,或该国所属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徽号的规格;
(f) 车前必须安装登记号牌的车辆,本段规定根据同样原则适用于该号牌。
4.
附件二 第3 段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识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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